起 诉 书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路**号,现住武平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闽FFT***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平县城***方向往***方向行驶,行至武平县城**路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4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笔录、血样提取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善泉
2020年6月1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住武平县**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兰某某预缴的罚金人民币25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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