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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0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广场路段,停在该路段睡觉,后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7.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身份证明及前科信息查询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经过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如梅

检察官助理洪凯岑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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