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大冶市**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鄂B*****号轿车沿大冶市**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大道**路段,被黄石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 鉴定意见;4. 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丽云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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