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新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8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21时54分,在新安县畛河大道华东饭店门口,兰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66mg/100ml;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林
(院印)
附:
1.被告人兰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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