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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乡**村**街**排**号,现住**。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红旗南警务站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0.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兰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恺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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