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路江南幸福里小区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赶到**队民警发现兰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将兰某某带至凤凰园交警大队并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的180.09mg/100ml。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赵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唐某某、罗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兰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晓阳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联系电话:18974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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