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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9********,汉族,初中, 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张家口市**区**乡**村*街*区**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的灰色华颂牌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至万全区全兴路二孔桥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呼气检测单、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发彪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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