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3********,瑶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21时10分,被告人兰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桂L****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田某某作登乡大板村大勤屯路段时与梁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4.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惠娜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联系电话:1827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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