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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广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广汉市小汉镇耙耙街(新农村)路段处时,因逆向行驶,撞上骑行自行车的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头部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兰某某驾车逃逸,随后车辆自翻,其在广汉市骨科医院救治时被挡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兰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9.9mg/100ml,其属于醉酒驾驶。

经广汉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经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兰某某在逃逸途中车辆自翻,其本人受伤,后脚掌截肢。案发后,兰某某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胜伟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汉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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