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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23时10分许,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桦甸市滨水路由北向南行驶40米后掉头行驶至紫金华府小区东门前时,被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6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民警工作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

2.被告人兰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国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1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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