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1〕Z41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户籍住址: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1时38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内江市东兴区方向经三桥往内江市市中区方向行驶。当兰广军驾车行至市中区民族路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兰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说明、交通违法情况查询、交通案件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呼吸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广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远琳
2021年3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60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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