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街**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镇雄县以勒镇驶往镇雄县县城,22时许途经镇雄县**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拦下检查时发现兰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论:兰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后民警又将兰某某带至镇雄县林口乡卫生院抽血送检。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某某的血样中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6.1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2、司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松
代理检察员:赵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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