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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市**街**号**幢**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04月0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9日21时50分,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云EL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鹿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楚雄市**路**街交叉口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兰某某被查获。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兰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44.07mg/100m1,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论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兰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维凯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原住处(联系电话:1352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案件证据明细》、《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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