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2********,畲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由顺昌县井垅村往顺昌县城西方向行驶,途径顺昌县城西三角坪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属酒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定铭

2020年10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顺昌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