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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67********,畲族,中专文化,住黄石市**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路路口被黄石交巡警支队黄石港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民警依法带其到黄石市爱康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37mg/100ml

被告人兰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车辆信息等书证;2.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毒鉴字第2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执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取保候审在黄石市**小区**栋**,联系电话:1387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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