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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424号

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682199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朱庄社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0时33分许,被告人兰某某持B2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鄂F****2“一汽”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与交通路路口时,等待红绿灯时睡着,后被执勤民警查获,遂被带至襄阳市襄州区医院惠民院区抽血备检。2020年6月18日,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兰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1.3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4.抽取血样视听资料;5.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浩

2020年8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兰某某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朱庄社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48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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