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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86********,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司机,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村委会****组,现住在渭南市高新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20时55分,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1****小型轿车,在渭南市临渭区沿东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大街与新盛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第0315号酒精检验意见书鉴定:被检测者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及医院抽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兰某某身份及车辆信息;认罪认罚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兰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芽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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