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531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镇**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街道**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DB****1号牌小型汽车(使用性质:出租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街道***路段时,该车车尾与**站由张某华停放的粤***8801号车车头发生碰撞,后兰某某继续驾驶粤BDB****1号车调头时与李某平停放的粤***9G7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三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兰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64.1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张某华、李某平、吴某勋的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抽血时间超时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指纹卡,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出租车准许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兰某某体检报告,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华、李某平、吴某勋的证言,深圳市**;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丽莉
(院印)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