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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34,汉族,高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组,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K****7号小型面包车沿**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与**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兰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0年12月22日,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作出许建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1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送检兰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69.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国营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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