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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Z168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1973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盐津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社区****号附**,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大道******单元****号。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燎原路“合生汇”停车场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兰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2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秉超

检察官助理:白丰岭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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