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7〕19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0********,壮族,小学文化,住田某某**镇**村**屯**号。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5日20时10分,被告人兰某某驾驶桂L****9号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10线由西往东方向,当行驶至省道210线1ΚM+900M处时,车辆与由黄某某驾驶停靠在路边的桂N****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兰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舒伟杰
2017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587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