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87********,汉族,大学文化,南宁市**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住南宁市江南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酒后驾驶桂A****7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至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156号“K派对KTV”对面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事发时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斌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已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提审表、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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