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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011978********,土家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1996年12月12日因抢劫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9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醉酒驾驶豫R2JT**号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南阳市独山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长江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七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犯罪前科,系从重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东翔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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