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5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里**号院**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园**号楼**号。1977年因斗殴杀人罪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津F****0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渌水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渌水道与鄱阳路交口附近时,其驾驶车辆前部左侧及左侧前部撞击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护栏受外力作用变形,与被害人安某某驾驶的津A****0大众牌小型轿车前部左侧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被害人安某某报警,被告人兰某某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归案。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被告人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4mg/100ml。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安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安某某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在现场等候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芳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