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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518号

被告人兰某某,曾用名完颜松,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肥东县**所办事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街**组,现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号**阁**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郎溪路交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测,兰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85690**** 

2.案卷2册、材料2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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