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区**镇**街*号。因盗窃,于2008年5月8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2月1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酒后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辽P****7)在北京市**区**镇**村**门口与朱某某驾驶的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京K****1)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兰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检验,兰坡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5mg/100ml。 

被告人兰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怡                                               检察官助理 胡洪森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