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71978********,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绥江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羁押期限届满,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释放,于2020年4月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9月30日0时30分许,兰某某酒后驾驶云C*****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宜宾市临港区罗龙镇往叙州区南岸宜宾市一医院行驶,当车行驶至宜宾市叙州区中坝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查,其结果为223mg/100ml,后被带至交警支队办案区提取血样送检。2019年9月30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14.54mg/100ml。

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兰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英贵

检察官助理:黄雪琪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687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