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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5419,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东胜乡有利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11月1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9日晚18时30分,被告人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东胜乡长胜村公路上被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玉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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