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7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方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豫R*****的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行驶至南召县皇后乡红阳厂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兰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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