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现住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小型客车载玉某某,沿景洪市**路由机场向景洪市城区方向行驶。23时30分许,行至机场路500米路段时,车辆与道路中心隔离花坛相撞,造成花坛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兰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2.归案经过;3.抽取静脉血样照片、登记表;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违法现场指认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造成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00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6页,散卷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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