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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484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教师,住叶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批准逮捕,于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兰某某在同事李某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农业银行叶县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82********2894的信用卡,兰某某使用该卡透支人民币11830.32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而未进行还款。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视听资料;

4、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检察员:崔蕾

检察员:阴云开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宝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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