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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89********,瑶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上林县**镇**街**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兰某某驾驶机件不良的桂A****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G355国道由上林县木山乡往上林县三里镇方向行驶,当日14时41分,兰某某行至G355国道1886km+200m(上林县乔贤镇乔贤街路口)处时,因超车不当,导致与前方由未戴安全头盔的被害人李某某无证驾驶的正要左转弯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成伤特征。经上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兰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颖

检察官助理:林彦辰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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