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文某某、汪某某)从江安县红桥镇方向沿309省道往长宁县龙头镇北村方向行驶。当日凌晨2时许,当兰某某驾车行驶至龙头镇兴宁街1号门市前路口处时,与路边石墩相撞,造成文某某死亡、兰某某和汪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兰某某逃逸。2020年3月21日,经长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章剑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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