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金沙县**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2月23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0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释放,于2020年7月17日由金沙县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8日,被告人兰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陈某某从金沙县清池镇坳上村方向往金沙县清池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2时05分,行驶至金沙县清池镇坳上村沙坡组路段时,致使所驾驶车辆侧翻在道路上,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兰某某受伤及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事发后兰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总共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6000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金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等鉴定意见; 3、证人证言:陈某甲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兰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某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在金沙县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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