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曾用名兰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811990********,汉族,高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乡,现住**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兰某某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晚,被告人兰某某驾驶湘******号轻型货车从岳阳县**物流公司出发,沿S306线由东往西行驶前往岳阳市区,晚上20时许,在车辆行驶至**镇政府门口路段时,因兰某某在驾车过程中观看手机,未注意到由北往南横过公路的行人,致使货车将被害人陈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兰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行车时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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