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村,捕前住本村。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冀RC****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永清县开发区一纬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口处时,与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贾某甲相撞,造成贾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兰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芳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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