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成都**有限服务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苑**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大众牌出租车行至成都市武某某武兴路“兆信国际”门前路段时,因疲劳驾驶撞上正在路面进行清洁作业的被害人阳某某,造成车辆受损,阳某某受伤。案发后兰某某下车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阳某某案发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但因伤重于2020年1月11日死亡。经鉴定,其死亡原因为颅脑、胸部损伤及并发症致死亡。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兰某某因疲劳驾驶,故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兰某某对阳某某近亲属进行了部分赔偿,但未获得阳某某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礼政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1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充材料一份七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辩护律师资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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