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39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街**号**栋**单元**室,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兰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川F*****号小型面包车,经S106线从中江县仓山镇方向往中江县城方向行驶,于当日19时45分许,当车行至S106线265km+650m路段处时,对先前驾驶川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的被害人周某某进行了碾压,造成被害人周某某经医生现场确认死亡及川F******号小型面包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兰某某驾驶川F*****号小型面包车驶离事发现场。被告人兰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兰某某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后主动到中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池鸿
检察官助理:田华兰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住中江县**镇**街**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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