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5时50许,被告人兰某某无证驾驶川K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方向往凌家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永安镇南街62号外时,因忽视观察,碰撞被害人江某某,致江某某受伤。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江某某此次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兰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江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内江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电话调度登记表、警情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情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珍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4026****。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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