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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韩某某开设赌场案)_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31994********,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现住河南省舞钢市**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兰某某下载 “万利游戏大满贯”APP,绑定银行卡充值进行赌博,并将该赌博平台的二维码推广给另外11人,从中赚取赌博平台返还的佣金,共获利人民币58886.01元;2019年4月份,被告人韩某某下载“万利游戏大满贯”APP,绑定银行卡充值进行赌博,并将该赌博平台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给另外77人,从中赚取赌博平台返还的佣金,共获利人民币52013.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兰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韩某某为赌博平台投放广告和发展会员并赚取佣金,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吉日嘎拉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住河南省舞钢市**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753095****;被告人韩某某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小区**号,联系方式1524167****。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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