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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9********,畲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长汀县大同**路山根下,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长汀县大同**路山根下,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至4月17日期间,被告人兰某某驾驶闽******皮卡车与妻子陈某某到长汀县策武镇工贸新城可利达公司废旧厂房内实施盗窃,先后三次将可利达厂区及仓库内的切割机、桌钳、扳手等工具、仓库变电房电缆线地沟盖板等物品盗窃走。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4801元。

到案后,被告人兰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兰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陈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又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瑞

检察官助理:钟小文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8597****、1565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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