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9********,畲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住浙江省文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6********,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住浙江省文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1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兰某某在本县大峃镇乌田村废弃茶厂、百丈漈镇同垟村周边山上及废弃老房子、夏氏祠堂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夏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胡某某、赵某乙等人以玩骨牌九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其间,被告人赵某甲多次为赌场运送赌博人员,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兰某某、赵某甲于2020年1月15日在百丈漈镇同垟村夏氏祠堂被民警抓获,其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胡某某、赵某乙等14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某某、赵某甲及同案犯林某某、夏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文君
检察官助理 郑丽文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在文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1845874****)现取保候审在家。
2.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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