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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苏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社区**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 2019年5月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3日经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外地人黄某某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东路6-8号二楼经营了一家叫做“遇尚网咖会所”的网吧。黄某某聘请了苏某某为网吧管理人员。被告人兰某某经常来到该网吧上网,兰某某在网吧里面上网的时候,随意要网吧里面的零食、水及香烟等物品,不给钱给网吧的收银员。2018年7月份的时候,网吧的主管苏某某看不惯兰某某的所作所为,在网吧开会的时候苏某某就跟网吧的员工说:“这种人不应该给来网吧上网,你们安心上班,老鼠早晚挨猫抓的。”兰某某得知苏某某在背后说他后,2018年7月11日兰某某酒后就来到网吧找到苏某某,并说苏某某在背后讲他坏话,要找人来殴打苏某某,要打死苏某某。苏某某称没有讲过要找人来打兰某某这种话。后苏某某通过朋友找到陈*到现场调解。苏某某因为害怕兰某某,心里产生恐惧,迫于压力就提出了给钱了事的想法,兰某某也同意,7月12日3时许苏某某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了3000元钱****,7月12日5时许苏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了2000元钱****。兰某某得钱后通过微信转给兰*2****,转给兰*600元,余下的钱自己花完了。为弥补苏某某的损失,事后黄某某转给苏某某5000元,苏某某过后从该网吧离职,不敢继续在该网吧上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向他人收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6-8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安平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公安机关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检察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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