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2020年2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2020年2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现住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2020年2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号,现住杭州市富阳区**镇**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至11月3日间,被告人兰某某、朱某某经事先商议,在其二人工作的杭州市富阳**工地,趁工地无人看管之机,实施盗窃8次,合计窃得废钢筋5.158吨,价值15 984.41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兰某某将窃得的废钢筋销赃给被告人孙某某、邓某某等人,被告人孙某某、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孙某某收赃8次,合计15 984.41元(其中3656.79元系未遂);被告人邓某某收赃4次,合计9 978.34元(其中3656.79元系未遂)。
公安机关已将2020年11月3日查获的废钢筋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兰某某、朱某某已退赃人民币12 4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被告人兰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多次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187********)、朱某某(189********)、孙某某(173********)、邓某某(138********)现住原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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