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址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敖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址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2********,汉族,职高文化,务工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址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址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敖某某、李某某、康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器、射钉器后托及其他配件等,将射钉器改装成一支射钉枪。被告人康某某以580元的价格在兰某某处赊购该支射钉枪。
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向兰某某购买射钉枪,被告人兰某某在网上购买射钉器等配件,改装成一支射钉枪,以58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
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敖某某从李某某处得知兰某某在出售射钉枪后,向被告人兰某某提出购买射钉器,兰某某在网上购买射钉器等配件,改装成一支射钉枪,以580元的价格出售给敖某某。
2020年8月20日,公安民警分别在兰某某的领居家附近石堆处、李某某家、敖某某家查获了上述三支射钉枪。现兰某某出售射钉枪的赃款已退至桐梓县公安局木瓜派出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涉案枪支检材,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兰某某、敖某某在被查获后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8月20日主动到案。被告人康某某于2020年9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情况说明、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兰某某、敖某某、李某某、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4.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敖某某、李某某、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出售枪支三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李某某、康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罪追究被告人敖某某、李某某、康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敖某某、李某某、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常传龙
检察官助理 黄 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被告人兰某某联系电话1388528****、1818343****(保证人);被告人敖某某联系电话1512012****、1551944****(保证人);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68533****、1858533****(保证人);被告人康某某联系电话1818421****、1508550****(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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