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5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730********,汉族,专科毕业,原任正阳县**局办公室主任,住正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徇私枉法于2014年2月26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徇私枉法于2014年3月1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于2014年3月21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月2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6********,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原正阳县**局行政执法人员,住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徇私枉法于2014年2月25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徇私枉法于2014年3月1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于2014年3月21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月2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2********,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现任正阳县**乡政府副乡长,住正阳县**镇**路**号。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3月18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张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余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4年4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兰某某、张某某、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某于2011年9月5日任正阳县**局办公室主任,负有涉林案件的侦查职责。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12月分配至正阳县**局工作,于2012年2月28日借调到正阳县**局协助兰某某带领的办案组工作。2013年11月19日下午,正阳县**局负责人赵某某安排被告人兰某某带领办案组到正阳县**乡**村实地勘查现场并调查林木是否被滥伐一事,被告人兰某某随即带领办案组成员被告人张某某、赵威到达现场并进行实地勘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2013年11月20日、12月10日张某某又带领赵威等人调查滥伐林木的事实,后经正阳县**局技术人员鉴定,2013年11月19日砍伐现场**组东侧片林木共砍伐131棵,立木材积共计22.0285立方米,涉案人员吕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犯罪。被告人兰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受吕某某、李某某多次吃请后,明知吕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三人均另案处理)滥伐林木构成刑事案件,却故意包庇放纵犯罪不立案侦查,仅对王某某作出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致使**乡**村张立园东、西侧230亩林地共计1610棵树木从2013年11月至12月陆续被滥伐,经鉴定滥伐林木立木材积为339.27立方米,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被告人余某于2011年4月至今任正阳县**乡副乡长,分管农林工作,负有保护和管理本辖区林业资源的职责。2013年11月中下旬,余某明知本辖区**村**组的林木被滥伐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安排其分管的**乡农业服务中心人员去检查和制止滥伐林木行为,对滥伐林木事件监管不力,造成**乡**村张立园东、西侧230亩林地共计1610棵树木从2013年11月至12月陆续被滥伐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滥伐林木立木材积为339.2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兰某某、张某某、余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师某某、赵某某、赵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张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林木被滥伐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节风云
王润林
二0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