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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廖某某受贿)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73********,畲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杭州市**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杭州**区**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曾任杭州市**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家住**区杭州市**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6月11日被杭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建德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日被杭州市**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6日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部分

(一)被告人兰某甲、廖某某共同受贿事实

2006年下半年,时任杭州市**区**街道办事处主任的被告人兰某甲委托他人将杭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被告人廖某某(系被告人兰某甲的姐夫),并请蒋某某在廖某某开展自行车配件业务的过程中给予帮助。

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兰某甲利用其先后担任**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在厂房优先租赁、**小区营业房整体招租以及**村农贸市场租赁备案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在被告人兰某甲知情、默认甚至亲自出面授意的情况下,被告人廖某某以公司扩大生产、处理债务及家庭开支为由,先后九次以借为名收受蒋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75万元。

2018年4月底,被告人兰某甲、廖某某及行贿人蒋某某曾就行受贿问题进行串供,并商定由蒋某某一方对被告人廖某某提起民事诉讼企图掩盖行受贿事实。同年5月,经事先安排,蒋某某以妻子葛某某的名义到杭州市**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并假意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通知、会议纪要、批复、银行交易明细、业务凭证、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合同、民事起诉材料、公司基本情况、房屋租赁合同、场地租用协议、收据、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公告、会议记录、情况说明、工作笔记、国有划拨土地临时改变用途简易审批流转表、会议纪要、租赁备案表、拍卖总结报告、竞买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沈某甲、葛某某、水某某、兰某乙、费某某、盛某某良、倪某某、黄某甲、李某某、占某某、来某某、陈某甲、王某甲、音某某、孔某某、赵某某、童某甲、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甲、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告人兰某甲受贿事实

200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兰某甲利用先后担任杭州市**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的职务便利,陆续收受俞某甲、莫某某、郑某某、黄某乙、黄某甲、韩某甲、徐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42.5万元,美金3000元(折合人民币24286.2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7年8月,被告人兰某甲利用担任杭州市**区**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违规对原**街道**社区书记郑某某在**社区搭建的违章建筑以经济适用房二期的名义进行拆迁补偿。同年底,为表示感谢,郑某某给予兰某甲存有人民币4万元的银行卡一张。兰某甲予以收受,并在消费约人民币1万元后,于一周内将该卡(含未消费部分钱款)归还郑某某。

2、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兰某甲利用担任杭州市**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俞某甲在承接**区的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2017年6月,为表示感谢并希望在经营活动中继续获得兰某甲的帮助,俞某甲通过他人转账行贿款人民币60万元至兰某甲的妻子黎某某银行账户内。兰某甲明知上述事实,仍予以收受。

3、200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兰某甲利用担任杭州市**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的法定代表人莫某某在**街道旧城改造项目中调整利益分配和利益兑现、三产项目开发、消防升级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5年3月,被告人兰某甲实际支付人民币24万元,以优惠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以刘某某(兰某甲同学的妻子)的名义购买莫某某实际控制的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州**开发的**苑**幢**单元**室商品房一套。

2005年8月,被告人兰某甲因公出国考察,收受莫某某美金3000元(折合人民币24286.2元)。

2005年至2017年期间,为表示感谢和希望继续在经营活动中获得被告人兰某甲的帮助,莫某某陆续给予兰某甲杭州大厦、万象城等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0万元。兰某甲均予以收受。

4、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兰某甲利用先后担任杭州市**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街道兑现奖励政策、**苑小区绿化建设补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为表示感谢和希望在经营活动中继续获得兰某甲的帮助,该公司负责人黄某乙及其女儿黄某丙陆续给予兰某甲及其妻子黎某某购物卡、超市卡等共计价值人民币28万元。兰某甲均予以收受。

5、200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兰某甲利用先后担任杭州市**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杭州**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接**区农村多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和希望在经营活动中继续获得兰某甲的帮助,该公司负责人黄某甲陆续给予兰某甲及其妻子黎某某购物卡、超市卡、红包等,共计价值人民币6万元。兰某甲均予以收受。

6、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兰某甲利用先后担任杭州市**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在拆迁推进、**小区周边河道疏浚及绿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和希望在经营活动中继续获得兰某甲的帮助,该集团副总裁徐某某、事业发展部总经理韩某甲陆续给予兰某甲银泰、杭州大厦等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8.5万元。兰某甲均予以收受。

7、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兰某甲利用担任杭州市**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浙江**工程公司在拆迁赔偿事项上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和希望在经营活动中继续获得兰某甲的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陆续给予兰某甲杭州大厦、万象城等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9万元。兰某甲均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用款审批表、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招投标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五水共治项目确认单、委托管理合同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备案凭证、合作开发合同、借款报告、借款申请书、货币补偿协议、汇率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物发票、三套班子会议记录、公文处理简复单、请示、物业管理协议书、服务合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俞某甲、莫某某、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徐某某、韩某甲、张某甲、黎某某、汪某某、俞某乙、陈某乙、彭某某、来某某、韩某乙、高某某、张某乙、应某某、沈某乙、张某丙、王某丙、王某乙、吴某甲、陈某丙、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滥用职权部分

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兰某甲在担任杭州市**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人民币1911.056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6年,原**区**街道**社区书记郑某某在其位于**社区的自家住宅上搭建违章建筑,作为其实际控制的杭州**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房。2007年,因该违章建筑多次被群众举报,时任**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的被告人兰某甲,明知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不经街道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同意对郑某某该处厂房进行补偿,并安排下属通过虚构该违章建筑涉及区经济适用房二期项目征地拆迁的事由,以对**公司进行非住宅拆迁补偿的名义,从**街道套取人民币198万元,用于补偿**公司。

案发后,杭州市**区监察委员会已查封郑某某名下四套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往来款票据、预算拨款凭证、收据、拆迁补偿评估报告、公司基本资料、承诺书、情况说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查封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景某某、张某丁、朱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2006年3月27日,杭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7号),明确规定土地出让金与土地开发补偿费用专款专用,且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分配比例及分配方式。同年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且规范了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企业不得直接参与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

2004年至2006年期间,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负责人莫某某多次请托时任**街道办事处主任的被告人兰某甲,希望街道能够调整**公司参与旧城改造的利润分配政策,并陆续给予兰某甲财物。2006年11月29日,时任**街道党工委书记楼某某(另案处理)主持召开街道班子会议,违反上述国家及上级有关土地出让收入分配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对于**街道旧城改造有关政策调整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就该公司前期开发的三宗土地出让收入的结算办法在2002年已有会议纪要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在保证**公司土地开发成本的基础上,土地出让金的结余部分按企业得45%、街道得55%的比例进行分成。时任**街道办事处主任的兰某甲参加会议并同意上述决定。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人兰某甲明知2006年上述纪要部分内容已经违反国家和上级的相关规定,不仅不予制止,且违规决策转变兑现渠道,借以政策扶持的名义给莫某某实际控制的**集团变相兑现上述不法利益。截止2016年11月,**街道已累计支付给**集团人民币1713.056万元。案发后,杭州市监察委员会已冻结**控股有限公司渤海银行滨江支行银行账户。

2018年6月11日,杭州市监察委员会接案件线索后,以涉嫌职务违法问题对被告人兰某甲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日,杭州市**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共同受贿问题对其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截止提起公诉之日,被告人兰某甲的家属已退出赃款人民币2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区集镇改造实施意见、情况说明、关于**集团钢家具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给予政策扶持的会议纪要、土地出让金收支相关法律规章、记账凭证、拨款凭证、公司基本情况、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某、莫某某、张某丙、童某乙、费某某、俞某丙、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被告人廖某某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兰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甲一人犯数罪,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易  琦

检  察  员:杜恬君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兰某甲、廖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六册、卷外材料一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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