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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开设赌场)(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73112*****,回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以来,被告人兰*在镇平县新城广场西区租赁房屋内利用8张自动麻将桌,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兰*被公安机关抓获。现查明兰*从中抽头渔利1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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