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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兰某(曾用名: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户籍所在地**:金城江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晚,被告人兰某与朋友聚餐喝酒后驾驶桂M****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当天23时许,兰某甲行至金城江区南新东路九龙红绿灯路口时闯红灯直行,导致所驾摩托车碰撞对吴某某驾驶的桂M****8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兰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经鉴定,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铁松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兰某现取保候审,住金城江区**路**号,联系电话:1338778****、1336778****。保证人:兰某乙,系兰某堂弟,住金城江区**路**号,联系电话:1800778****。

2.卷宗壹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3.光碟壹张(现场监控录像)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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