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政和县**路**号。犯盗窃罪,于1984年3月被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5年8月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南平市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2015年12月28日被南平市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刑期合并执行十个月;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南平市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爬窗潜入受害人郑某甲位于**村**号居所内,盗走受害人存放在卧室衣架上裤子内的现金2350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8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盗走受害人郑某乙停放在**村**号民房门口的绿源牌两轮电动车,于2020年8月23日中午将该盗窃所得电动车弃置在罗源县凤南汽车站附近。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690元(现该车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兰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兰某某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罗发改价认定[2020]62号);
5.辨认笔录:被告人兰某某的指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案件研判视侦报告、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兰某某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系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具结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振煌
检察官助理:张 恩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8页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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